一:上部結構的原因:
1:建筑物傾斜是軟弱地基上最常見的工程現象,它主要是由地基不均勻變形而引起的基礎傾斜在上部結構中的反應,包括墻或柱的傾斜、結構裂縫的擴展、結構功能的影響等,嚴重的將引起建筑物坍塌。在上部結構、基礎和地基的共同作用體系中,地基在基礎的傳遞上部荷載作用下發生沉降,而這些沉降的不均勻引起建筑物傾斜,影響地基沉降的因素包括上部荷載,這些因素同樣是影響建筑物傾斜的原因。2:建筑物的設計造成結構的不均勻稱,上部結構對地基施加的荷載不均勻、建筑物體型復雜,布置不規則造成不利的荷載分布影響,在建筑物使用過程中,使用荷載不均勻造成荷載偏心。施工技術或者施工程序不當引起加載不均,如先施工裙房后施工主樓導致裙房傾斜。
二:地基基礎的原因
1:建筑物地基土層厚薄不均、軟硬程度不均勻、在山坡、河漫灘和回填土等基礎上建造的建筑物,其基礎處理不當或所選用的基礎形式不對,很容易造成建筑物傾斜。2:地基穩定性差,受環境影響大。如濕陷性黃土、膨脹土和凍土等特殊土類受環境影響大,在相應的不利條件下產生不均勻的沉降。3:勘察不準、設計有誤及地基承載力不足,對于軟土地基、可塑性黏土、高壓縮性淤泥質土等,荷載對其的沉降影響較大,若在勘察時過高地估計地基的承載力或設計時漏算荷載,或設計的基礎尺寸過小、都會導致承載力不足,引起地基的失穩,使建筑物傾斜甚至倒塌。4:基礎土軟弱,基礎埋深過淺,我國沿海及南方各地在軟土基礎上用不埋或埋過淺的基礎建造了—些住宅、辦公樓等混合結構,由于基礎埋過淺,扺抗不均勻沉降的能力弱,當遇到在其附近基坑開挖、—則堆載等外部因素時,容易產生傾斜事故。
三:環境和外部干擾的影響:
總之引起建筑物傾斜的原因是非常的多,但有些因素是(如上部結構和地基基礎方面的原因)可以通過詳細勘察和合理設計(包括上部結構和地基基礎的設計)來避免的,而環境和外部干擾的原因卻是設計時無法預測的,因此,對傾斜的建筑物應詳細分析其傾斜的原因,然后制定專項糾傾方案進行加固。
四:糾傾加固工程的特點:
1:診斷原因。查明傾斜原因是成功糾傾加固傾斜建筑物的先決條件。引起建筑物傾斜的原因通常是多方面的,其中有的原因是十分隱蔽的,但是,如果找不到建筑物傾斜的真正原因,或者是原因分析得不夠全面,就會導致傾斜建筑物糾傾加固工程的失敗,甚至弄巧成拙。2:因地制宜進行糾傾設計。查明建筑物的傾斜原因后,必須因地制宜地對其采取有效的糾傾加固措施。如果措施不利,將導致傾斜建筑物越糾赿偏或糾而不動。例如,某高層建筑物傾斜后,先后采用應力解除法、浸水法進行糾傾都失敗,后改為錨桿靜壓樁頂升糾傾法取得成功。因此,因地制宜地進行糾傾與加固,會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。3:技術難度高。建筑物的加固不僅要對各項糾偏與加固方法了如指撐,還必須善于靈活運用,但最重要的是善于對各種監測數據進行綜合分析,準確判斷傾斜建筑物的受力情況、回傾狀態,并正確地決策下一步的措施。所以,建筑物糾傾加固不僅要求技術人員要有比較深厚的專業知識,較強的綜合能力,還要有豐富的糾傾與加固經驗,精心組織、科學文明施工。
五:建筑物傾斜控制標準:
當建筑物的傾斜量超過一定的限值后,結構中的次應力可能會超過材料的強度而產生裂縫甚至破壞,傾斜嚴重的會影響建筑物的使用功能,如果傾斜得不到有效控制而繼續加劇時,可能會引起更大的事故。因此,為不影響建筑物的使用,其傾斜程度必須控制在一定的范圍內。
現行國家標準《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》(GBJ 50007-2002)規定的地基變形允許值,《建筑物移位糾傾增層改造技術規范》規定的糾傾施工規程。
六:建筑物傾斜的主要加固手段:
1:迫降法:包括〈應力解除法、掏土糾傾法、降水糾傾法、浸水糾傾法、斷柱糾傾法〉技術說明:采取措施迫降使沉降較小的一側下沉,以消除或減小與叧一側的沉降差。迫降法在用于建筑物局部或整體糾傾的工程應用不多。
2:頂升或抬升法:包括〈錨桿靜壓樁頂升法、頂推糾傾法、張拉糾傾法、注漿糾傾法、石灰樁膨脹糾傾法〉技術說明:在沉降大的一側頂升基礎,或從側面頂推(張拉)基礎或構筑物使其復位。在建筑物傾斜糾傾中應用最廣泛的錨桿靜壓樁頂升法,其技術的安全性和穩定性相當成熟。
3:阻沉法:部分托換調整糾傾卸載糾傾法,采取地基基礎加固托換方法或減少沉降較大—側的沉降,而讓沉降較小—側繼續沉降,部分托換調整糾傾法用于建筑物傾斜量不大,且沉降尚未穩定的情況,卸載糾傾法屬于消極被動的—種權益之計,—般僅作為輔助措施。